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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制度

    日期:2018-10-29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符合报考条件,参加全国成人统一招生考试,被省教育厅正式录取的考生,才获得国家承认的学籍。

第二条  新学员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学员入学一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报省教育厅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凡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员必须按时到教学班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五条  学员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包括自学、面授、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的考核,其考核成绩载入总成绩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并于每学期结束后通知学员所在单位。

第六条  学习成绩的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考试课按百分制计分。考查课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按百分制计成绩。

三、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七条  学员学完本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及格或者补考后一学年最多只有1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八条  学员一学期有4门课程不及格,或者一学年经补考后仍累计有2门以上(含2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员编入本专业下年级学习。如该专业未连续招生,则可转入其他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年级跟班就读,并按该专业教学计划,由学院安排补修其他未学课程。

第九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应留级的学员,因本人不愿留级者;

2、成绩考核不及格课程或请假缺考课程累计5门及5门以上者;

3、经补考后累计仍有4门或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毕业前重学重考后仍有2门或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5、一学年内累计有5门课程未参加面授者;

6、复学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学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申请退学者。

第十条  凡达到留级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或家长)签字,学院批准,,可跟班试读,并按规定交纳补学补考费,安排补学补考。若在试读期间,补学补考后,仍累计有2门课程不及格,一律予以退学。

第十一条  学员退学,所缴教材资料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因参军退学者,所缴经费凭应征入伍通知适当退钱;因其他情况退学者,经费一律不予退还。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员入学按录取专业编班,一般不得由转换专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转专业者,应在第一学期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员转学须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转学者已交学杂费予退还。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市(县)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停课时间占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四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五条  学员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书》,一式两份,由教学班班主任和教学管理科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送主管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交足一学年学费,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者,由学院发给休学证明。学员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休学时间为一年。应征参军者休学时间为服现役期。

第十六条  学员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员,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市(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诊断,证明恢复了健康,方可复学。

2、学员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

六、毕业

第十七条  学员毕业前,学院从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认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情况,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并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第十八条  学员毕业前仍有1门课程成绩(包括毕业论文、调查报告等)不及格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满3个月后可由本人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无学籍的学员不能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员由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学籍卡、奖励处分材料、成绩册、毕业论文、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员毕业时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档案转给学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

七、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其中未尽事项按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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