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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学生成绩考核评定办法

    日期:2018-10-25

为强化函授学生自学环节,保证函授教学质量,持制订本办法。

(一)函授班学员每门课程的书面考核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测验,由任课教师在面授期间进行;第二次为考试,时间安排在下一门课程面授的第一天进行,凡有考试资格者才能参加考试。

(二)学员考试资格的认定,依据面授时的考勤记录,凡参加面授听课不满50%学时并且未参加书面测验者,没有考试资格。属于外聘教师任课,由班主任负责考勤登记,面授课程结束三天内,班主任应将学员考勤记录和书面测验成绩交送教学管理科。考务科按确认具有考试资格的人数核发试卷。

(三)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由四部分组成,各部分满分为:①出勤25分,②作业15分,③测验成绩10分,④考试成绩50分。

(四)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事先向班主任提交书面请假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后即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经审批同意后列为“缓考”。未经审批而不能参加考试者,按缺考论处。

(五)参加正常补考的条件及计分规定

1)第一次考试,成绩总评不及格者可参加正常补考。若补考成绩及格,则按60分计成绩。

2)参加了该课程面授全过程,完成了作业,但在考试时因故请假批准缓考可参加正常补考,其成绩按第(三)条规定的比例评定。

3)参加该课程面授不足50%学时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交验作业后可参加正常补考。若补考及格按50分计成绩,另加上作业(满分15分)的实际分数,作为总评成绩。

4)具有考试资格、但在考试时缺考者,只要交验作业可参加正常补考,其成绩按第五条(3)中办法评定。

凡正常补考均安排每学期第一次面授时在当地办班点进行。考前每人每门交纳补考费20元。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考试舞弊者。

2)被取消考试资格后,未完成该课程作业者。

3)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4)安排补考时缺考者。

不能参加正常补考者,原则上安排毕业前在院本院组织重学重考,每门交纳重考费120元,往返费用和食宿费用自理。

其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补考60”记载,成绩在60分以下注明“补考”字样和实际分数。

(七)经过毕业前补考仍有2门以内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包括缺考),待毕业满3个月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安排在院本部补考一次,补考课程全部及格则补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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